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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中央廚房向餐飲服務單位配送的食品品種應當報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禁止配送的高風險食品目錄由各省、自治區(qū)、…
第八條中央廚房向餐飲服務單位配送的食品品種應當報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禁止配送的高風險食品目錄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選址要求
選擇地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地區(qū),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qū)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第十條場所設置、布局、分隔、面積要求
(一)設置具有與供應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面點制作、食品冷卻、食品包裝、待配送食品貯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二)食品處理區(qū)分為一般操作區(qū)、準清潔區(qū)、清潔區(qū),各食品處理區(qū)均應設置在室內,且獨立分隔。
(三)配制涼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貯存的,應分別設置食品加工專間;食品冷卻、包裝應設置食品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
(四)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裝及待配送食品貯存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五)接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qū)分標識,且分區(qū)域存放;接觸動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顯的區(qū)分標識,且分區(qū)域存放。
(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300平方米,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shù)量相適應。
(七)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qū)面積的15%;清洗消毒區(qū)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qū)面積的10%。
(八)涼菜專間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
(九)廠區(qū)道路采用混凝土、瀝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tǒng)。
(十)加工制作場所內無圈養(yǎng)、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qū)域(或距離2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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