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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中央廚房許可,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
第一條為規范中央廚房許可,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明確中央廚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1〕3號),以及《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單位。
第三條中央廚房納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的范圍,作為第六類餐飲服務許可類別審查。開設中央廚房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其許可程序和申請材料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中央廚房餐飲服務許可申請的受理和審批機關由中央廚房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條由餐飲連鎖企業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中央廚房餐飲服務許可申請。申請許可的中央廚房應當具備《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中央廚房應當設置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申請人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時,應提交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第七條申請人提交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二)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規定;
(三)食品供應商遴選制度;
(四)加工制作場所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五)關鍵環節操作規程,包括采購、貯存、烹調溫度控制、專間操作、包裝、留樣、運輸、清洗消毒等;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
(七)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八)食品檢驗制度;
(九)問題食品召回和處理方案;
(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十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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